第十七篇 传给亚伯拉罕的福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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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经:加拉太书三章六至十一节,十四节,十六至十七节,创世记十二章七节,歌罗西书一章十二节下,以弗所书三章六节,九节,十一节。

当我头一次听见,远在基督来到以前,福音早就传给亚伯拉罕了,我非常惊奇。加拉太三章八节说,“并且圣经既预先看明,神要本于信称外邦人为义,就预先传福音给亚伯拉罕,说,「万国都必因你得福。」”根据创世记十二章三节,万国都要因亚伯拉罕得福。在创世记十二章七节,主接着对亚伯拉罕说,“我要把这地赐给你的后裔。”在创世记十二章,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,主要有两方面:第一是万国都要因亚伯拉罕得福;第二是这地要赐给亚伯拉罕的后裔。万国都要在亚伯拉罕唯一的后裔——基督里得福。不仅如此,这地要赐给这唯一的后裔。这就是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。

在加拉太三章十六节,保罗指出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是一个应许:“应许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后裔说的。”然后在十七节,保罗接着说到神预先所立定的约。这指明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,成了比应许更坚定的约。话、应许和约,是传给亚伯拉罕的福音。福音是约,约是应许,而应许是神说的话。

要紧的是,我们要看见这四个辞的不同。话是一般的、平常的,而应许是更为专特的。如果你给某人一个应许,你的话就不是一般的,乃是专特的。你乃是应许为那人作某些事。在创世记十二章,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不是一般的,而是专特的;神在这话中应许亚伯拉罕,万国都要因他和他的后裔得福。我们已经指出,神在这一章也应许亚伯拉罕,他的后裔要得着地。因为在创世记十二章,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是非常专特的,所以这话乃是应许的话。

在创世记十五章,这个应许成了一个约。这里神向亚伯拉罕显现,而亚伯拉罕献祭给神。祭物被劈开,神从其中经过。这是古时两方立约的惯例。借着从祭物中经过,两方就合法的、正式的立定了约。这样,创世记十二章所赐的应许,到了创世记十五章就立定为约了。然后在创世记十七章,这约由割礼的记号所坚定。

保罗在加拉太三章说,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,成了一个约,并由割礼所坚定,这话就是传给亚伯拉罕的福音。加拉太三章给我们看见保罗的领会和解释。这个解释也许是保罗独自与主同在的那些年间,所临到他的启示。保罗看见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,不仅是个应许,也不仅是个立定并得着坚定的约,更是这个福音。保罗得知在这约里,包含了新约福音的要项。因此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,乃是新约、新遗命的先驱。

新遗命乃是借主耶稣这祭物所立的新约。主把祂自己当作祭物献给神。就某种意义说,神从基督在十字架上所献给祂的祭物中经过。这新约可视为神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的重复或延续。今天我们所传的福音不仅仅是一个应许,更是一个约。

在希伯来书生命读经第四十一篇,我们曾指出约和遗命的不同。约是指一种合同,说到所应许而尚未完成的事。遗命则是指一种合同,其中所应许的项目已经完成了。所应许的一切项目都完成时,约就成了遗命。遗命现代的说法是遗嘱,新遗命就是新遗嘱。遗嘱不是立遗嘱的人应许要为别人作些事的合同。不,遗嘱乃是遗命,说明立遗嘱的人已经作了一些事,或是已经把一些东西给了特定的人。我们所传的福音首先是一个约,但最终是一个遗命。在亚伯拉罕的时代,这个福音不可能是一个遗命,它只能是一个约,神在这约里应许要因亚伯拉罕祝福万国,并要将美地赐给亚伯拉罕的后裔。后来,在创世记十五章,这个应许成了一个立定的约。但对我们而言,新约乃是新遗命,因为基督已经成就了一切应许的事。万国已经在基督里得福,美地也已经赐给亚伯拉罕的后裔了。所以,我们今天所领受的不是一个新约,而是一个新遗命、新遗嘱。这遗嘱就是福音。

保罗对属灵的事物有绝佳的悟性。我们若没有他所得的启示,就没有把握说,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,就是神传给亚伯拉罕的福音。但保罗大胆宣告说,圣经既预先看明,神要本于信称外邦人为义,就预先传福音给亚伯拉罕(三8)。没有保罗在加拉太三章的话,我们不会明白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就是福音。福音虽是新约的事,但我们必须看见,新约乃是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延续或重复,这是很重要的。

壹 福音是本于信仰,借着人的相信

在三章六至九节,我们看见福音是本于信仰,借着人的相信。这福音完全是本于信仰,不是本于行律法。在创世记十二、十五、十七章,亚伯拉罕听信仰,这种听信仰激起他里头珍赏的感觉。我们晓得亚伯拉罕信神,神就以此为他的义(创十五6)。亚伯拉罕借着听信仰,就接受了所传的福音。

贰 不像律法是本于行为,借着人的工作

福音不像律法,律法是本于行为,借着人的工作。在三章十至十一节,我们看见本于信仰的福音和本于行为的律法之间的对比,一个是借着人的相信,另一个是借着人的工作。

叁 在借着摩西颁赐律法以前传的

这福音不仅是在基督完成救赎以前传的,更是在借着摩西颁赐律法以前传的。在三章十七节保罗说,“而且我这样说,神预先所立定的约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才有的律法废掉,以致使应许失效。”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在先,律法在四百三十年后才有。应许是永久的,但律法是暂时的。那在后、暂时的律法,不能废掉那在先、永久的应许。加拉太人离弃那在先、永久的应许,回到那在后、暂时的律法。

三章十七节所提的四百三十年,是从创世记十二章,神赐给亚伯拉罕应许的时候,算到出埃及二十章,神借摩西颁赐律法的时候。神把这段时间看为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时期(出十二40~41)。创世记十五章十三节和行传七章六节所说的四百年,是从创世记二十一章以实玛利嘲笑以撒的时候,算到出埃及十二章以色列子民脱离埃及暴政的时候。这是亚伯拉罕的子孙遭受外邦人逼迫的时期。

保罗的用意是要表明,借着摩西所颁赐的律法不是神原初的心意,而是次要的、附加的。律法不像撒拉——真正的妻子,乃像夏甲——妾,所以没有正式的地位。律法是在福音传给亚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后才颁赐的。神既是不改变的,祂怎么会把福音传给亚伯拉罕,而四百三十年以后,又吩咐百姓履行律法以满足祂?颁赐律法的目的是在于暴露神的选民,并看守他们。

肆 作为应许赐给亚伯拉罕